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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回迁无望 补偿款也没戏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2日10:59 金羊网-新快报

  被拆迁户两度告上法庭,却因一纸调解书陷入两难

  新快报记者 曹晶晶 实习生 黄丹“姑姑生前一直嘱咐我要把房子拿回来,可是她到死都没看到这一天……”白发苍苍的李伯提起姑姑的房子十年不能回迁就唏嘘不已。原广州市中山三路东昌南街和缓里12号房屋是李×珍的产业。1992年广州市住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住宅公司)征用了房屋,约定在1995年1月30日安排李×珍回迁。到了1996年,
李×珍仍不能回迁。

  一上法庭:

  住宅公司许诺安排回迁为了要回房子,李×珍将住宅公司告到了东山区人民法院。1996年6月20日,经法院调解,住宅公司许诺在1997年10月1日前安排套间给李×珍回迁。之后,住宅公司一直未交付房屋。李×珍虽然申请了执行,但也无济于事。眼见自己年事已高,估计可能看不到回迁的那一刻,1999年2月8日,李×珍将回迁房屋赠予侄子李伯。2002年,84岁的李×珍带着遗憾离开了人世。

  二上法庭:

  “货币补偿”请求被驳回李伯感到回迁已经无望,于2005年再一次将住宅公司告上东山区法院,起诉要求法院解除民事调解书中关于“被告安置原告回迁并作产权补偿”的调解协议,判令被告改为货币补偿。被告住宅公司则辩称:原来的民事调解书是生效的法律文书,双方应继续履行,不同意变更补偿方式。东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李×珍与被告之前有关回迁补偿安置的方式已经由法院生效的调解书作出处理,该案已进入执行阶段。故不支持李伯要求变更补偿方式的要求。李伯的代理律师表示了对判决的异议:“调解书只是双方调解协议的一个载体,调解协议说到底还是一个民事合同,但住宅公司十年没有安排回迁,已经严重违反了调解协议,李伯有权请求解除调解协议。”近日,李伯已向中院提出上诉。

  专家视点:

  加强立法保护被拆迁户利益广东商学院研究民事诉讼法的张晋红教授表示,李伯的案子折射出中国的民事诉讼法与不动产物权保护的冲突。根据民事诉讼法“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法院作出处理之后,就不会再一次作出处理。张教授告诉记者,在中国像李伯这样陷入进退两难困境的被拆迁户很多。希望能进一步立法来切实保护被拆迁户的利益。

  律师支招:

  另行起诉索要逾期回迁补助费广东永通律师事务所刘永权律师对李伯的遭遇表示同情,同时他提醒李伯可以另行起诉住宅公司,要求其支付逾期回迁补助费,“这是住宅公司违约后必须支付的”。另据广州市国土房管局统计,至2003年底,广州市登记在册的烂尾地块共有125宗,用地面积91.5万平方米,已拆房屋95.53万平方米,涉及临迁户14000多户,42000多人。(Robby/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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