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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拟出台规定 规范一府两院规章文件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2日13:16 新华网

  昨(21)日上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继续进行分组审议。围绕20日提请审议的《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委员们展开热烈讨论。

  据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唐公昭介绍,今年,省人大对省政府、省法院、省检察院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以及省政府部分厅局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书面调查。结果发现,省
政府抄送省人大常委会的规范性文件数量呈逐年下降趋势,而与此同时,省政府几乎所有部门每年都在制发新的规范性文件,某个部门一年制发文件就达40余件。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实施涉及到社会关系的诸多方面,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和义务具有多种影响。一般情况下,管理相对人对那些未经媒体公布、采用文件下发方式的抽象权力行使行为不甚知情,监督较为薄弱。”唐公昭介绍,为更充分保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权利义务的设定,纠正有悖于法制统一的条款和制发程序,今年1月,省人大着手起草《规定》。

  《规定》明确,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含省政府、省法院、省检察院和市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文件发布后30日内将文件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备案。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公民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省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专门工作机构认为报送备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可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要求:同宪法、法律、规章相抵触的;与上级或者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的;与其他规范性文件相矛盾的;超越权限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规章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修改或撤销的。

  根据《规定》,省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专门工作机构将在30日内,对被审查文件提出初审意见;有关专门委员会将根据审查要求和初审意见,在60天内召开审查会议或联合审查会议,就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关内容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文件制定机关则必须在收到书面审查意见后,在30日内作出处理。对不按照规定报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行为,有关机关应当给予责任人员批评教育或者责成其作出检查;情节严重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并将处理结果报送省人大常委会。

  在审议时,委员们均表示制定《规定》“十分必要”。更有委员建议,将备案审查的时间和周期缩短,以更好地加强人大对“一府两院”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另有委员建议,由我省首开先河,对备案文件实行电子文件保存,以有效节约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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