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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劳教所劳教人员也可回家过周末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2日14:18 内蒙古晨报

  内蒙古晨报报道(记者 高树珍) 9月9日17时,在包头市劳教所接受劳教的学员赵军(化名)站在门口,手抓着铁栏不断张望,看到媳妇从大门进来,他快速地走了出去,值班的干警登记完了之后,他和媳妇坐上了出租车。两年来,他第一次踏上了回家的路。

  “赵军和另外的两名学员是我们劳教所推出的五天在所制的首批受益者。”包头市劳教所管理科科长朱剑波告诉记者。原来,从今年开始,包头市劳教所根据《司法部关于进
一步深化劳教办特色推进管理工作改革的意见》和《内蒙古劳教局关于对劳教人员实行封闭、半开放、开放式的管理的通知》精神,以及劳教工作新形势下劳教人员出现的新情况和新特点,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和成功做法,出台了一系列劳教所管理新模式。

  “五天在所制”就是其中的管理新模式之一。朱科长说,“五天在所制”是开放式管理重要的表现之一,这一模式特点就是,通过一系列的考核考评之后,获得优秀的学员将有资格在周末回家与家人团聚。当然,能获得此项殊荣的,除了表现良好之外,还必须符合其它一些条件,比如,执行劳教期较长、即将解教、有家庭社会帮教条件等等。

  ★劳教学员:周末回家感觉真好

  赵军是因为吸毒被判劳教三年,但他在劳教所一直表现良好,悔罪态度真诚,再有半年将成为自由人。他因各方面条件具备,幸运地成为首批回家过周末的劳教人员之一。

  “那天我从后勤处一回到住地,就看到‘公示’,上面有我的名字,我知道我可以回家过周末了,我高兴得简直要跳起来。”回忆起第一次知道自己有机会回家,赵军兴奋得满脸发红,“你不知道失去自由后希望自由那种强烈的心情,你更不知道回家对我的诱惑又有多大,当这种自由和幸福突然来临后,有时人会受不了而发狂。”在五队副队长朱明的办公室里,记者和赵军聊了起来。

  “很感谢劳教所没有通知我所在的单位,所以我在单位的工作至今还保留着,熟悉的人都以为我出去做生意去了。上周第一次回家,我和媳妇去了包头百货大楼,媳妇奖励了我一双新皮鞋。70多岁的老母亲见了我后,拉着我不住地说话,那高兴劲就甭提了。”

  “真的挺好的,我以为他还有半年才能回家,没想到现在每周末都可以回去,就像上班每周末休大礼拜一样,而且我知道他是因为表现好才有这样的机会,对他也更有信心了。”赵军的妻子对记者讲。

  ★劳教所:“五天在所制”担心有三

  “我们实行‘五天在所制’是大势所趋!”面对记者关于实行“五天在所制”好处的提问,包头市劳教所管理科科长朱剑波说:“好处太多了,这是一种以人为本的管理方式,它不仅对劳教人员本身适应社会有好处,为劳教人员回归社会后,更好地适应社会做一下过渡;也有利于对劳教人员的管教,这样的激励机制可以使他们积极地改造,同时还能提高管教质量;激励别的学员;这也是对劳教人员自我控制能力的一种锻炼,也是劳教期内接受改造成果的一次考验,更是对劳教人员的矫治转化向社区横向延伸的一种手段。再加上推出‘五天在所制’后,劳教人员们都知道,虽然社会在前进,但他们只要努力,也有机会提前接触社会,也不会被社会淘汰。劳教人员家属了解了这些新措施后,也很感激这些政策,一些原来闹着

离婚的家属,现在也支持劳教人员安心改造。”

  但是在“五天在所制”前期的意见提出和实施时,还是遇到了一些阻力。据了解,“劳教人员五天在所制度”是包头市劳教所率先在自治区推出的开放式劳教管理模式,凡符合开放式管理条件且同时具备表现良好、树立较强法制观念、无违纪行为、学习成绩优良、完成生产任务的、劳教期在一年以上、劳教期限只剩半年且有家庭社会帮教条件的,可实行‘五天在所制’。在整个自治区,就数包头劳教所的劳教人员最多,而且在所90%的劳教人员都是因为吸毒进行劳动改造,这些人中绝大多数曾几进几出劳教所,有一位学员曾创下了“七进宫”的历史。“所以我们最为担心的就是这些人出去后,重新接触到毒品,再次复吸。因而我们规定可以享受回家政策的学员必须在所改造两年以上、心理和生理脱毒时间都较长的。”包头市劳教所副政委赵凡对记者讲。

  “我们担心的是这些人会逾期不归,不辞而别。所以作为保障措施,我们要求凡是试行‘五天在所制’的学员必须由本人写出保证书,劳教人员家属签写责任书,家属负责接送和所外监督,同时交纳3000元的风险保证金,这也是对其的一种牵制。如学员能遵守每周五17时离开、周日17时归队的规定,回来之后的尿检正常,且经核实无违纪行为发生的,我们会返还保证金。如发生不归的情况,这笔保证金会作为追缴基金,用于对其追回的费用。”包头市劳教所副所长张维林对记者讲。

  “这些人出去以后是否会重新参与违法犯罪,给社会治安造成不稳定因素?其实劳教学员在外作案后再回来,劳教所反而成为其躲藏的相对安全的地方,因为公安部门不会想到他们要抓的犯人在劳教所。以前有过学员在外面作案后回到劳教所,公安部门破不了案,最后还是我们的值班干警发现这名学员情况有异,仔细盘问才得以破案。所以我们在确定学员名单后曾多次和其家属、所在社区、派出所协商,形成‘四位一体化’管理。有一方工作做不通,我们也不会让其回家。实际上,80%的家属不愿意让学员回家,另外成家的学员将近89%都离婚了,父母年迈,家庭又不具备帮教条件,再加上和社区、派出所的协商工作也有难度。”包头市劳教所管理科科长朱剑波对记者讲。

  在记者对“五天在所制能否坚持下去?”的提问中,劳教所多数领导和干警持不乐观的态度。据了解,首批确定享受开放式管理的学员共计28名,经过层层筛选,最后确定5名学员享受周末回家待遇,但在通过对5名学员的家属和所在社区及派出所的走访和调查中发现,有一名学员和其妻子刚离婚不久,另一名是家属不愿让其回家,所以所内领导经过再三商议,最终确定回家的名额只有3人,而对两名不能回家的学员折抵相应天数的劳教期。

  ★专家:“五天在所制”体现人性化

  记者从包头市劳教所了解到,所内出台的一系列的特色管理工作中,都把体现对劳教学员的人性化放在首位,比如:对表现好的学员实行半开放式、开放式管理;对表现好的学员与其配偶实行同居制;专设心理宣泄室、情感疏导室;按规定随时使用亲情电话等。

  多数学者专家认为:包头市劳教所出台此制度属大势所趋,并且对此制度持肯定态度。包头师范学院行政管理学院盖永涛认为:包头市劳教所在内蒙古自治区首开先河的“劳教人员五天坐班”象征着劳教所执法观念的一大转变,象征着劳教所管理朝人性化方向迈出了一大步。劳动教养管理开始实现3个转变:由严格管理向民主管理、人性化管理转变,由封闭式管理向封闭、半开放、开放多种管理方式转变,由管理型向突出教育感化挽救转变。作为强制性教育机关,劳教所限制了劳教人员的部分自由,但他们应该拥有的合法权益不能被剥夺。而劳教管理的革新之所以引起普遍的好感与赞扬,主要原因是管理者眼中开始有“人”,而不仅仅有“劳动和教养”的对象了。

  这也是针对劳教人员管理的措施,即劳教是一种行政处罚,而不是刑事处罚,灵活性是行政行为的特征之一,劳教执行当然可以根据对象的变化灵活处理了。说白了,如此操作也是劳教回归行政处罚本质的象征。劳教作为一种行政处罚,其严厉程度理应小于刑罚才对。但是我们看到《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是这样规定拘役的执行的: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让劳教人员周末回归家庭应该说是当然之举了。因此,我们理应反思是不是过去我们对于劳动教养执行得太严厉了,以至于让其失去了行政处罚的属性,而带有了刑罚的意味了?”

  专家分析,当前劳动教养存在的诸如“没有法律授权和规范”“劳动教养对象不明确”“处罚过于严厉”“程序不正当”等弊端,已经与国家现有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发生明显冲突,同现代社会公正、公平的司法理念格格不入,所以,这一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正因如此,当前,必须探寻更为合理有效的、符合现代法治理念的违法行为管理模式。应该认识到,法律法规就是建立在尊重人性、敬畏生命的理念上的,“人性化”是法治社会题中应有之意。

  ★律师:“五天在所制”弹性颇大

  虽然包头市劳教所“五天在所制”的出台众人看好,但也有律师对此提出疑问。“人们发现,其实劳教学员回家、结婚、领工资、申请夫妻同居等等,要么是法律、法规所支持的,要么是没有明确禁止的。这些本来就有的权利过去并没有给劳教者,而现在只不过是还给了他们而已。这里就有一个疑问,本来是还权于民的行为,为何就成了人性化的举措而被大张旗鼓地宣扬呢?”

  “‘人性化’是基于人类道德和情感的一个提法,它体现为对人的法定权利和人格尊严的尊重。‘人性化’体现了文明的进步,但把还权于民也说成是‘人性化’操作的结果,并加以大力宣扬,我认为是有弊端和隐患的。它会给人造成一种错觉,使人们以为劳教者所得到的某项权利是‘人性化’的结果,而不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有律师发表如上观点。

  由于个体的道德和情感是有差别的,因此在实践中,“人性化”了没有,“人性化”的程度怎样,完全取决于管理者的管理水准。水准高,权利可能回归给个人;水准不高,管理者就会将劳教人员应得的正当权利剥夺,当劳教人员表现好或者是为了迎合某种潮流时,才将这些权利当成一种奖励还给劳教人员,这样做的最终结果还是剥夺了劳教人员应该有的权利。

  “早在1998年,我国政府签署了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而且人大在修宪时,已经明确地把‘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加入到了我国宪法之中,这也就意味着,一旦人大批准我国政府正式加入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后,未经司法程序就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将成为一种违法行为。而劳教所无疑就处在了一个更为尴尬的地位。”

  “何况五天在所制是个实践过程,又是试点实行,没有具体的操作规范和规律可循,人为操作因素很大,其尺度也很难掌握。”

  对于律师质疑的“五天在所制”没有理论依据,包头市劳教所五队副队长朱明如此答复:“劳教制度在我国已运行近五十年,老百姓对此并不陌生,人们习惯称劳教人员为‘二劳改’。而试办劳动教养特色的工作其实在很早就展开了,最早实行‘五天在所制’的地方应该是重庆,但不知什么原因停了,所以说其实我们创办‘五天在所制’的理论基础是具备的,现在我们要做的只不过是理论联系实际,并且如何将其创新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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