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扒机幸存少年状告机场索赔案被判败诉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2日15:19 新华网 | |||||||||
扒机少年重回“故地”索赔。来源:都市时报 记者 罗立高/摄 新华网昆明9月22日电 (记者 屈明光) 备受关注的四川少年梁攀龙因在昆明扒机摔伤,诉被告云南机场集团公司、四川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日前由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一审判决原告梁攀龙败诉,驳回其诉讼请求,并由其监护人负担诉讼费1308元。 2004年11月10日晚,原告与另一少年束清从昆明机场北头的围栏钻入昆明机场停机坪
原告称,自己是未成年人,不应对扒机事件负责,二被告则没有有效防范非机场工作人员随意进入机场禁区,发现有人从飞机上掉下来,未及时让飞机返航,并未及时有效地为原告进行全面治疗,特诉请判令两被告赔偿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共计13714.20元、法定代理人因陪同产生的误工损失5252元、精神损失人民币2万元及后期治疗费用,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梁攀龙因扒机事件受伤,原因是其攀爬飞机,侵入飞机内部,随飞机高空长距离飞行所致,并非合法地居于航空器的周围,或正常使用航空器并因此受到损伤,因此原告主张应据此推定航空器的所有权人、管理人员有过错的观点不能成立。本案两被告及第三人当然负有保障飞行正常秩序、保障正常使用航空器的义务,但对特定的侵入者即本案原告不负安全保障义务。按照技术规范,川航的航前检查不包括且不必要打开起落架舱门,其航前检查已尽必要注意义务。原告不能据此认定被告及第三人不作为、放任损害结果的发生、扩大损失并以此作为原告索赔的理由和依据。作为机场及航空器的所有权人、管理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无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原告粱攀龙在事件发生时年满十四周岁,对其攀爬飞行器的危险性,应当有足够的认知,不能以“未成年”为免责事由。本案中居于前列的判决理由,并非梁攀龙的年龄状况及其监护人的法定职责,而是梁攀龙的行为具有非正当性和潜在危险性,应当予以禁止和杜绝,不在保护之列。梁攀龙虽确有损害后果及经济损失,但其主张无合法依据,遂作出上述判决。(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