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河马咬人案昨终审宣判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3日02:17 新闻晨报 | |||||||||
□黄海霞 据竞报报道,昨天上午,32年前的北京动物园河马咬人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法院终审裁定当年北京动物园已对死者家属以多种方式给予补偿,不能以现行法律为依据再次索赔,判决维持了一审法院驳回刘家诉讼请求的判决,动物园方面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考虑到原告家境困难,同时免去原告诉讼费共计1800余元。
据北京动物园副园长肖绍祥介绍,那只闯祸的河马十几年前就死了,现在动物园共有3只河马,而且启用了新的河马馆,虽然这个案件很受关注,但参观河马的游客数量并未受到影响。 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北京动物园河马咬死人案发生于1973年6月。 北京一中院终审认为,依照《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原告刘家应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在事隔30余年之后再起诉要求赔偿,已超过诉讼时效。 动物园承诺是否有效 在上诉期间,刘家向法庭提供了印有北京市园林局人事处印章的信笺,内容大概为:“抚恤待遇前已答应,待国家有学生政策时按政策办理。” 北京一中院认为刘家将上述信笺认定为北京动物园的承诺,依据不足,且目前尚无实习学生在企业实习期间发生工伤死亡事故,按工伤死亡补偿规定进行补偿后,可再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进行赔偿的依据。 工作安排等是否算补偿 北京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刘淑兰在北京动物园实习期间不幸被河马咬伤致死后,有关部门按照当时规定确认为因工死亡,北京动物园承担了刘淑兰的医药费、丧葬费,并给予家属误工费等,符合当时的工伤死亡补偿标准。并将刘淑兰的姐姐刘淑芬从河北省蓟县调回北京安排工作,改善刘淑兰父母的居住条件。上述行为,应视为对刘淑兰家属的补偿。 【案情回放】1973年6月4日,北京园林技校动物班的刘淑兰在北京动物园实习时,被哺乳期的母河马咬伤。经医生检查,河马咬断了刘淑兰7根肋骨,肝、肾等内脏均出现了不同程度的破裂。6月14日,刘淑兰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园林局、动物园认定刘淑兰系因工死亡,赔付刘家丧葬费200元、营养费500元。 2004年5月底,事隔31年,刘淑兰86岁的母亲张钰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北京动物园赔偿44万余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