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受伤”是可以索赔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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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3日04:25 都市快报 | |||||||||
都市快报报道了沪杭高速公路上时不时冒出石块,让高速行驶的车辆很受伤。之后,有快报读者认为,这可能是高速公路版本的“黑心钉”。 昨天,仍有许多读者拨打新闻热线13516800000,对高速路上的石块发表看法。 义乌的张先生来电说:“看了你们的报道,我也遇到过同样的情况。8月28日凌晨,
杭州的任女士说,这样的事,还不在少数。许多读者认为自己在高速路上开车,是交了过路费的,高速公路出现了石头,是高速公路管理方的责任,应当赔偿受损车主的损失。 为此,记者咨询了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晓亮,他说,由于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都是要支付通行费的,因此,当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行驶时,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即与该机动车驾驶员形成一种特定的服务合同法律关系。 他认为,高速公路运营单位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供的高速公路尽到妥善管理、养护义务,以确保高速公路符合安全通行的条件。如因高速公路上出现石块等异物,或相关设施损坏而导致车辆受损或驾乘人员伤亡,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均构成违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记者孙自鸣 都市快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