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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扒机少年败诉 机场不负“保障义务”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3日05:28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备受关注的四川少年梁攀龙因在昆明扒机摔伤,诉被告云南机场集团公司、四川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日前由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进行开庭审理,一审判决原告梁攀龙败诉,驳回其诉讼请求,并由其监护人负担诉讼费1308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粱攀龙在事件发生时年满十四周岁,对其攀爬飞行器的危险性,应当有足够的认知,不能以“未成年”为免责事由。本案中居于前列的判决理由,并非梁
攀龙的年龄状况及其监护人的法定职责,而是梁攀龙的行为具有非正当性和潜在危险性,应当予以禁止和杜绝,不在保护之列。宗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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