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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红头文件”存疑 可建议审查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3日05:32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在不久的将来,省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以及市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都要在文件正式发出后的一定时间内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如果有问题,该修改的要限时修改,该撤销的要限时撤销,违反相关规定的人员将受到批评或行政处分。前日,有关上述规定的《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草案)》(简称《规定(草案)》)已提交四川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分组审议。规范性文件列入备案审查

  省人大常委会2001年已制定《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的规定》(简称《规定》),把政府规章列为备案审查的对象并作出了规定。本次制定的《规定(草案)》,对有关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的规定作了进一步完善,并把规范性文件列为备案审查的内容。待《规定(草案)》通过后,《规定》将同时废止。

  《规定(草案)》规定,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发布后30日内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备案。规范性文件包括3种类型,即省政府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公开发布并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制定或者参与制定的,在司法工作中普遍遵照执行的规定、办法等司法文件;市、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决议、决定、规定等文件。6种情形可提出审查要求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后,由常委会备案审查专门工作机构予以审查,主要审查其是否存在下列6种情形: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与上级或者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与其他规范性文件相矛盾;超越权限;违反法定程序;规章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修改或者撤销。

  《规定(草案)》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各级政府、地方各级法院、检察院认为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的要求。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也可以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建议。如果有上述要求和建议,常委会备案审查专门工作机构就将启动审查程序,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省人大常委会有关领导批转相关专门部门进行审查。需修改撤销的应自行纠正

  其后,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将召开审查会议或者联合审查会议,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制定机关要到会说明情况,并提出是否修改或者撤销的意见,并向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备案审查专门工作机构反馈;认为需要修改或者撤销的,应当主动修改或者撤销,自行纠正。如果应当修改或者撤销,而制定机构不予修改或者撤销的,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向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修改或者撤销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审议决定。

  《规定(草案)》规定,对不按规定报送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行为,有关机关应当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或者责成其作出检查;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并将处理结果报送省人大常委会。

  市、州、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参照执行。本报记者 向朝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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