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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不当官决不撤股”是谎言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3日07:49 大众网-齐鲁晚报

  9月22日《中国青年报》报道,9月22日是国务院办公厅严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企负责人撤出在煤矿投资的最后期限,俗称“‘9·22’大限”。但截至9月21日下午4时,内蒙古自治区尚无一个公职人员主动撤资,一煤矿老板私下说,他就听到过“宁不当官决不撤股”的说法。

  笔者认为,“宁不当官决不撤股”的说法,是根本不可信的谎言:如果真的让这些
官员在“当官”与“不撤股”之间选择其一的话,他们肯定会选择前者而放弃后者。道理很简单,不当官就要失去权力,也就失去了“官煤勾结”的资本,甚至会有煤矿老板翻脸不认人,原来的那些“干股”也就很可能“打水漂”。而只要继续当官,即使撤了股,也会有别的“致富”渠道。而实际上,对那些不愿撤股的公职人员来说,“官要继续当”与“决不撤股”兼得,才是他们的真实想法。

  那么,这些官员为什么敢于置国家规定于不顾拒不撤资,甚至敢于说“宁不当官决不撤股”呢?笔者认为,这是因为,首先,正如某煤矿老板私下说的:“官员们在煤矿中的股份多以‘干股’形式出现,在注册时的股东名单上并不体现,只要不出现利益分歧,一般不会出事。”再者,即使官员入的不是“干股”,要想让自己的名字不在股东名单上出现,也有很多方法,如以亲友的名义注册等等。因此,即使有关部门对拒不撤资者的处罚非常严厉,但却必须有一个前提———知道是谁在投资入股煤矿,是谁拒不撤资,然而,要查清这些是比较困难的。

  那么,如果全部公职人员都从煤矿撤资,是不是就避免了“官煤勾结”呢?恐怕不大可能。这是因为,官员入股煤矿与接受贿赂一样,都带有一定的隐蔽性。而“官煤勾结”的实质并不只以“入股”的形式,“权力”与“金钱”之间的交易方式还有很多,入股、拿“干股”不过是其中的一种形式罢了。也就是说,即使“9·22”限令能够起到作用,也不过是禁止了“官煤勾结”的一种形式而已。

  要想根治“官煤勾结”,不但要建立一个透明的、易于监督的权力运行机制,还要建立更加严厉的责任追究制度,使那些想兼得“鱼与熊掌”的官员们最终捞不到任何好处。

  翟春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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