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规也要监管老合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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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3日08:00 深圳商报 | |||||||||
市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建议 新法规也要监管老合同 【本报讯】(深圳商报记者侯丽华实习生付佳)昨天下午,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分组审议《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草案修改二稿)》。
修改后的《深圳市特许经营条例(草案修改二稿)》明确了公共事业的范围,规定在该范围内,实行特许经营制度的具体行业由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有常委提出,在这项法规颁布前,许多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权已经出让,其中大部分签定的特许经营时间较长。考虑到这些特许经营的范围涉及公众利益,应该考虑通过法规对这些已获特许经营权的企业进行同样的监管。而《草案修改二稿》目前并没有这方面的规定,一些常委建议增加有关条款,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用“新法规”监管“老合同”,将已进入特许经营的企业纳入新颁布特许经营法规的监管范围之内,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保证公众利益不受侵害。 作者:深圳商报记者侯丽华实习生付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