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出台《福建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3日08:00 法制日报 | |||||||||
本网福州9月22日电 陆贵生记者郭宏鹏福建省日前出台的《福建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对交通法律责任进行了细化,即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介绍,征求意见稿在上位法规定范围内,对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行为设定了50至2000元的处罚标准。对于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关于道路通行
在受人关注的机动车与行人相撞责任认定问题上,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既不是“撞了白撞”,也不是司机负全责,而是划分为三种责任比例。征求意见稿第5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超过赔偿责任限额部分,按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按照当事人交通事故责任承担赔偿责任;无法确定各方当事人责任的,平均分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按以下规定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减轻90%;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减轻60%;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40%。(责任编辑:李纪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