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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住宅将实行交付许可制度相关规定(草案)昨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3日08:07 东方网-文汇报

  ■记者邵珍报道

  本报讯《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若干规定(草案)》昨天提请市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审议。《规定(草案)》明确,本市对新建住宅实行交付使用许可制度,个人建造的自住房屋除外。任何单位和居民发现交付使用的新建住宅不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有权向市房地资源局或区(县)住宅建设管理部门举报。

  据介绍,《规定(草案)》明确了新建住宅若要取得交付使用许可证,所应当具备的9项交付使用条件。除了对住宅的水、电、煤等交付条件予以规定外,《规定(草案)》还明确,住宅所在区域按照规划要求应当配建的教育、医疗保舰邮政、社区服务和管理等公共服务设施,由于住宅项目建设周期影响暂未配建的,附近区域必须有可供过渡使用的公共服务设施等。

  根据《规定(草案)》,新建住宅未取得交付使用许可证的,不得交付使用。如擅自交付使用,住宅建设单位在限期补办相关手续的同时,还将被处以相应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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