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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谎者”林超忠错案始末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3日09:16 南方日报

  “说谎者”林超忠错案始末

  本来无罪的林超忠被江门中院认定为抢劫致人死亡,判无期徒刑

  9月5日错案获纠正,被关押了1100多天的林超忠无罪释放

  独家报道

  编者按

  2003年3月7日,司法机关凭被告人“说谎”的“有罪口供”把林超忠判处无期徒刑,今年9月5日,司法机关纠正错案,林超忠被无罪释放。今天本报报道林超忠错案的始末,不仅仅在于向读者展示司法机关勇于纠正错案的事实,而且还启发人们思考如何建立防止办错案以及快速纠正错案的机制。

  林超忠错案是纠正了,但司法机关纠正错案的结果来得迟了一些。杀人真凶已于去年3月被公安机关抓获,至今已经一年半。这期间虽然有关部门发现了林超忠“犯罪的证据尚未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虽然“江门中院院长发现问题”,但纠错的结果仍然姗姗来迟。或许有当事人家属不知如何申诉的原因,但是,是否也存在纠正错案机制尚未完善的问题呢?

  无论怎样,林超忠错案再一次提醒我们:真正做到无罪推定,并建立防止办错案以及快速纠正错案的机制任重而道远。

  今年8月底,记者接到一个匿名电话,称我省台山市端芬镇广西村发生了一起错案。经过多次联系,几经周折,记者终于在端芬镇一家简陋的大排档见到了错案的受害人林超忠。

  林超忠9月5日才结束牢狱之灾。他在与记者交谈时,满面惊恐而又充满无奈。他说他惊恐,是因为曾背上杀人的罪名,被判无期徒刑,后来真凶落网,他才得以重见天日;而他无奈,是因为从监狱出来至今,只见到寄养在亲戚家的6岁的大女儿,而妻子和3岁多的小女儿至今不见踪迹。他很难相信,一句谎言使无罪的他沦为“抢劫杀人犯”,在监狱里关了3年多。这一切究竟是怎么回事?林超忠向记者讲述了他从无罪到“有罪”,又从“有罪”到无罪的复杂经历。

  一纸判决:

  他被关押3年多

  林超忠将2003年3月7日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门中院)作出的(2002)江中发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书出示给记者。该判决书认定:2002年7月初,被告人林超忠与隆和威(另案处理)密谋抢劫台山市端芬镇东陵村委会环洲村四公山梅伯桃家的财物。同年7月6日晚上11时许,林超忠伙同隆和威携带螺丝刀、布、尼龙绳等工具窜到梅的住处,潜入屋内,共同使用暴力将梅制服,并用尼龙绳绑手及用布塞口,致梅窒息死亡。随后,2人在屋内翻抄财物,搜得人民币3058元后逃离现场。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证人梅亦群等人的证言、现场勘察笔录和照片、作案工具螺丝刀、法医鉴定结论、被告人林超忠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原审判决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被告人林超忠伙同他人入户劫取财物,并致1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其主动坦白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抢劫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超忠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这纸判决让他在2003年7月22日被送到了阳江监狱。从2002年7月被公安机关拘押,到今年9月5日被释放,他被关押了1100多个日日夜夜。

  而后来查明,事实是,林超忠既没有抢劫,更没有致人死亡。

  那么,到底是什么原因让林超忠背上抢劫的罪名呢?

  一串钥匙:

  他被卷入杀人疑案

  林超忠和真凶及其他涉案人都是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他们聚居在台山市冲蒌镇、端芬镇等地,帮助当地人种地,他们的聚居点被当地称为“广西村”。

  2002年7月6日,林超忠的表哥隆和威(该案的犯罪嫌疑人之一)要到镇里搭车去江门打工,提出让林超忠用摩托车送其到端芬镇。在端芬镇分手时,隆交给林超忠一串自己家的钥匙,让林将钥匙交给他的四叔隆绍荣(也就是林的舅舅),让其帮忙照管房子。

  第二天,林按隆和威的要求将钥匙转交给了隆绍荣。隆绍荣还告诉他说,当地环洲村四公山一个81岁的老人梅伯桃被人抢劫并杀害,死者是在家被人暴力制服,后用绳子绑手用布塞口,塞口过紧致其窒息而死。据悉梅伯桃生前是靠帮人抬棺材过活的。

  案发之后,公安机关很快将逃离当地的隆和威锁定为重点调查对象,并多次到隆和威的家中搜查。据台山市公安局主管刑侦的许副局长向记者介绍:专案组在当地调查了3天,但案情一直没有进展。在一次会议中,一位中队长突然发现了:每次去隆和威家里搜查,都有人拿钥匙开门。钥匙成了案情的新的突破口。于是,2002年7月21日,隆绍荣和林超忠就分别被当地派出所召去调查有关钥匙来源的问题。

  一句谎言:

  他成为杀人嫌犯

  林超忠回忆,在端芬镇派出所民警找他问话前,他的舅舅隆绍荣曾“嘱咐”过他:“不管谁问起钥匙的事情,你都不要说是亲手交给我的,就说是转送到我家的。如果说实话你就麻烦了。”在民警的问话过程中,林按照其舅舅的“嘱咐”,多次表示钥匙不是亲手交给舅舅隆绍荣的。办案人员很快发现林说了假话,由此推定林超忠与这个案子有重大关系,并将他拘押。林称:“自从公安发现我说过一句假话后,就再也不相信我了。”

  为什么隆绍荣要让林超忠讲假话呢?林的姐夫祥风扬称隆绍荣可能知道隆和威犯了事,为了帮他掩饰,才让林讲假话的。

  2002年7月22日下午4时左右,端芬镇派出所的干警再次对林问话,要林将7月6日发生的事情交代清楚,去了哪里,干了些什么,与谁在一起。可是林超忠表示他根本回忆不起十几天前的事情了。晚上6点左右,林被送到台山市公安局。在该局,林超忠承认了替隆和威转送钥匙,并按其舅舅隆绍荣的要求说了谎话。据此,林超忠称:公安机关认为他可能还有事情没有交代,并怀疑有可能他与隆和威合谋抢劫杀人。

  疑问一

  明明无罪为何定他有罪?

  据江门中院(2005)江中法刑再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该院于2003年3月7日作出(2002)江中法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林超忠因抢劫并致死1人,但有自首情节改判无期徒刑。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院长发现该判决在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进行再审结果最终认定,林超忠无罪。

  无罪的林超忠为什么会曾被认为有罪呢?台山市公安局主管刑侦的许副局长认为他自己供述有罪,承认与隆和威合伙抢劫致1人死亡,才导致被判无期徒刑。他认为,公安机关在办此案的过程中,没有刑讯逼供,所以没办错案。要错,就错在林超忠自己,他自己没做过的事,为什么要承认?

  许副局长对记者说,在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很早就介入了,对林超忠的羁留、批捕都是检察机关同意的。由于是联合办案,因此不存在公安机关办案过程中单方进行刑讯逼供的可能。而且,在整个办案过程中,他们留下了大量的录像、录音资料,都说明没有刑讯逼供。对此,林超忠也告诉记者,办案人员的确没有打过他,只有一次有人“象征性”的打了他两耳光。

  许副局长还告诉记者,林超忠被认为存在重大嫌疑时,他让办案人员将林超忠带去喝茶、喝咖啡,只要不喝酒就行了,并“一定要让他将拥有隆和威住房的钥匙的问题讲清楚”。结果,当晚两三点时,就有电话来讲,林超忠认了。

  据江门中院(2005)江中法刑再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认为:“尽管原审被告人林超忠曾承认参与抢劫,但其交代的被害人的睡觉方向和所穿衣服、是否挂蚊帐、对被害人是正绑还是反绑、绑被害人所用的绳子、作案工具螺丝刀放置的地方、尸体放置的地方等情节均与现场勘查的结果或证人所反映的情节不一致。”尽管林超忠的口供与现场勘查的结果有那么多的不一致,许副局长对记者说:“在当时的情况下,谁在我的位置上都会将林超忠拘留的。”

  记者询问许副局长,除了林超忠的口供外,还有没有其它证明材料,形成证据链。许副局长说:“发案现场是一间田间小屋,留下的物证的确没发现林超忠到过现场。但不是所有犯罪现场都有犯罪人留下的痕迹的。”

  疑问二

  明明无罪为何要认罪?

  为什么无罪的林超忠会“认了”呢?

  林超忠在回忆当晚情况时对记者说:“我没有被带出过公安机关,也没有人请我喝过茶或咖啡。我当时已经被拘押了超过24小时了,我只是在21号晚上吃过一碗饭,后来他们说我不说清楚就不让我睡觉,也不让我坐。”

  林超忠回忆,当时曾有公安人员对他讲“你肯定有做(抢劫杀人)”,“你把事情交代清楚,你的老婆和女儿现在在这里,你交代清楚她们就可以回家了”。林超忠情急之下,立刻要求:“请不要为难她们,快放她们回去。”过了晚上12点,百般无奈的林超忠只得将以前听舅舅隆绍荣所说的案情当成自己的“犯罪事实”全部承认。据林称,在一间“密室”里,他又做了一次口供,当他有些细节“忘”了的时候,还有人提醒他是不是这样或那样,他当时都说“是”。之后所有的审讯都是用的这份口供。

  林超忠对记者说:“我当时没有办法,我说什么他们都不信。我想隆和威已经跑了,没有人能证明我的清白。只有我承认和隆和威一起抢劫杀人,他们才会去抓他,等他们把隆和威抓回来,才能与他对质。”

  疑问三

  真凶早已落网,纠错为何迟来?

  令林超忠最终无罪释放的原因,是真凶隆和威于2004年3月被公安机关抓获。隆和威被抓获后,据有关部门的材料称:“他一直供认自己参与2002年在端芬镇的抢劫,但和其一起作案的不是林超忠,而是蒙康雷。”为此,有关部门对此案重审,发现了林超忠“犯罪的证据尚未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

  特别引起记者注意的是,真凶隆和威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就立即交代了抢劫、杀人与林超忠无关的事实。这引起了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高度关注,为此他们数次到狱中提审林超忠。然而,林超忠的口供一直没改变。直到今年3月份,林的姐姐和姐夫到狱中探望林超忠并告诉他,隆和威被捉,林才翻供。据江门中院(2005)江中法刑再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称,这次翻供,使到“本院院长发现原判在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

  对此,林满面不解地对记者说,为什么公安机关、监察机关不早点告诉他隆已被捉?如果他早知道就会早翻供,不致于让他拖了一年半才得以昭雪冤情。

  律师看法:

  仅凭口供办案成错案关键

  在整个办案过程中,仅仅依据被告人的口供,也就是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办案,成为本案错案形成的关键。记者就本案有关情况采访了民生康田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伟和南日律师事务所主任刘祥武。

  刘伟律师认为,该案从一开始就明显显得证据不足,而这些证据的不足并不是因为判决书上所说的“证据的变化”而产生的。因为在真正的嫌疑人没有抓获的情况下,不能仅仅根据林的一方的口供来作出判断。从再审的情况看,林的供述和现场勘察的结果以及证人证词也不一致。

  刘祥武认为,一个刑事案件证据链中最重要的是物证、现场勘察结论、检测报告等“铁”的证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时候,可以作为认定犯罪的证据使用;当供述与其他证据不一致的时候,就要怀疑供述是否真实。认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需要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证据不充分、证据链不完整,就难以进行认定。仅以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来作出结论,容易造成无罪的人受到有罪追究。刑事法律的立法宗旨,不仅仅是通过惩罚犯罪来保护人的生命、自由和政治权利等基本人权,而且要通过罪与非罪的严格区分,来保证清白的公民和法人不受到有罪追究。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法律既是无情的,又是有情的。林最终被无罪释放,说明了对公民人权的保护是法律的题中之义,也说明了建立和完善司法机关的纠错机制是必要的。

  刘祥武认为,该案也反映出了办案人员的一种不良倾向,也就是在办案中把主要精力集中在寻找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和线索上,对有可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的证据和线索不重视,急于破案,轻信口供和证人证言,即“疑罪从有”而不是“疑罪从无”。这种办案倾向是明显与我国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不相符的。

  同时,该案也给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审判机关提出了一个问题,怎样才能真正做到无罪推定?

  本报记者赵南坚

  实习生 孔令源 方晓林 黄国金

  图:

  谈起被关押的1100多个日日夜夜,林超忠惊恐又无奈。 赵南坚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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