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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扒机少年 一审被判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3日09:41 宁夏日报

  据新华社昆明9月22日电 备受关注的四川少年梁攀龙因在昆明扒机摔伤,诉被告云南机场集团公司、四川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日前由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一审判决原告梁攀龙败诉,驳回其诉讼请求,并由其监护人负担诉讼费1308元。

  2004年11月10日晚,原告与另一少年束清从昆明机场北头的围栏钻入昆明机场停机坪
北区,于第二日清晨爬入停在昆明机场的川航B320-8670号飞机的起落架舱内。在该飞机升空后,束清掉在机场跑道上摔死,原告则随飞机飞抵重庆,在昏迷中被重庆机场工作人员发现并救出,当日被遣返昆明,在被告云南机场的安排下住院10日后,原告的父母在不知道原告尚未治愈的情况下与被告达成协议,由云南机场补助原告差旅费3000元。原告随父母返回后,发现听力下降,耳朵经常流出血性、油性分泌物,并伴随耳鸣,后经诊断为右耳耳膜内陷,左耳耳膜穿孔,导致航空性中耳炎和听力受损。

  原告称,自己是未成年人,不应对扒机事件负责,而且被告没有有效防范非机场工作人员进入机场禁区,发现有人从飞机上掉下来,未及时让飞机返航,并未及时有效地为原告进行全面治疗,特诉请判令两被告赔偿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共计13714.20元、法定代理人因陪同产生的误工损失5252元、精神损失人民币2万元及后期治疗费用,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作为机场及航空器的所有权人、管理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无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梁攀龙虽确有损害后果及经济损失,但其主张无合法依据,遂作出上述判决。新闻来源:新消息报 责任编辑:马江 田丽 实习生:马彦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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