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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不撤股”后面的处罚尴尬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3日10:14 海峡都市报

  N翟春阳(编辑)

  8月22日,国务院下发通知,严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企负责人一个月内撤出在煤矿的投资(本版8月25日曾作评论)。昨日是“9·22大限”,但截至9月21日下午4时,内蒙古尚无一公职人员主动撤资,报道借一煤矿老板的话道出缘由:“宁不当官决不撤股”。(可参考本报今日A31版)

  我想,“宁不当官决不撤股”的“豪言”是当不得真的,在“当官”与“不撤股”之间如果只能选择其一,那些公职人员只会选择前者。道理很简单,失去位子,也就失去了“官煤勾结”的资本,那些“干股”也就打了水漂。

  “宁不当官决不撤股”与其说是烟幕弹,不如说是一个“如意算盘”:官要当,股也不撤———鱼与熊掌要兼得。

  面对“决不撤股”的尴尬,除了拿“说明内蒙古无一公职人员入股煤矿”自我安慰外,有关部门似乎只能徒唤奈何———正如某煤矿老板私下所说:“不少官员在煤矿中的股份多以干股出现,在注册时的股东名单上并不体现。”还有,即使官员入的不是“干股”,要想让名字不在股东名单上出现,可以有很多方法,比如以亲友的名义等。

  国务院通知中的“就地免职”处罚很严厉,但前提是必须知道有哪些官员拒不撤资,否则,就如拉满弓的箭,却找不到靶子。

  此外,即使全部公职人员都从煤矿撤资,就可以避免“官煤勾结”了吗?显然,防止“官煤勾结”的根本之策并不在此。在我看来,“官煤勾结”的实质并不在于“入股”与否,而是权力与利益之间的交易,入股或拿“干股”不过是其中的一种形式而已。也就是说,限令公职人员从煤矿撤资,姑不论能否令行禁止,也只是禁止“官煤勾结”众多形式中的一种而已。

  建立一个透明而易于监督的权力运行机制,是铲除包括“官煤勾结”在内的腐败的根本。就煤矿安全监管而言,除理顺体制、扩大监督渠道之外,更为重要的一点则是,必须一改过去只注重“追究后果”的责任追究制度,借鉴美国的经验,改为“追究后患”———只要造成安全隐患,就要追究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如此,在当官与入股之间,那些官员也就不大可能鱼与熊掌兼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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