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投资入股煤矿 仍未撤资将受惩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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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3日12:57 深圳特区报 | |||||||||
【据新华社北京9月22日电】(记者刘铮)22日是投资入股煤矿(依法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撤出投资的最后期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毅中表示,逾期不主动撤资、申报,一经查实,“就地免职,依法从严惩办”。 各单位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将于本月25日前将本单位清理纠正情况报当地清理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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