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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马咬人致死案 赔偿请求被驳回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3日14:48 新民晚报

  9月22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32年前的河马咬人致死案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了死者母亲的诉讼请求。

  1973年5月,17岁的北京市园林技工学校学生刘淑兰被指派到北京动物园河马馆实习。6月5日,刘在馆内轰赶麻雀时被护崽的河马咬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北京动物园负担了抢救费用2997.47元及丧葬费200元,另支付刘家补偿费500元。

  去年5月,刘淑兰的母亲张钰珍诉至西城区法院,要求动物园赔偿1973年7月至2004年4月自己的各项支出费用164692元,今后每月463.5元的生活费,以及死亡赔偿金277652元,交通费310元。她认为动物园对刘淑兰之死负有全责,并提供了印有北京市园林局人事处印章的信笺,上有“抚恤待遇前已答应,待国家有学生政策时按政策办理”等内容。

  北京动物园则认为,当时刘淑兰违反规定自行进出河马兽舍轰赶麻雀,与张钰珍所说的打扫兽舍有出入。而且,死者家属当时未对补偿表示异议。

  西城区法院一审驳回了张的诉讼请求。张钰珍上诉至北京市一中院。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刘淑兰当年被确认为因工伤死亡,北京动物园承担了刘的医药费、丧葬费,并给予家属误工费、补偿费等,符合当时的工伤死亡补偿标准。家属要求依照现行法律,让动物园对刘的死亡后果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

  人民日报(石国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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