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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主体资格最终导致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4日03:46 海峡都市报

  N本报记者吴月芳

  实习生钟富娣

  本报讯三轮车工集体对鲤城交警大队提起行政诉讼案,近日已尘埃落定。此前,提起行政诉讼的5名三轮车工均不服交警的行政罚款或强制措施。上个月,经过鲤城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认为鲤城交警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合法。

  昨天,记者从鲤城交警大队获悉,这是鲤城交警大队成立以来首次应对这样的行政诉讼。有关负责人认为,交警赢取这样的官司其实并不轻松,因为在对市区三轮车管理上确实遇到了一些困难。

  三轮车工状告交警

  认为执法不规范

  去年7月12日,原告张某手下的一位三轮车工在蹬车时,被交警拦下。张某在法庭上说,交警执法时并没有出示证件,也没有告诉自己违法事实,只是强行扣留自己所拥有的三轮车和营运凭证。交警虽然出具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却是在自己几次交涉后才给出的。今年1月25日,原告交了罚款后才领回三轮车。

  和张某一样,另一名对鲤城交警提起行政诉讼案件的是原告游某。游某认为,交警扣车影响了自己的营业收入,而且三轮车是自己从别处收购回来的,和交警所说的“人车证相符”并没有矛盾。

  昨日,原告的代理律师潘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诉讼时三轮车车主认为,如果从交警执法的角度考虑,确实需要考虑到泉州的交通状况和城市的形象。潘律师说,如果按法律程序办,车主对交警的执法行为没有意见。但是在法庭上,车主认为三轮车是自己花钱通过正规途径买来的,不是什么部门给的,因此,车工认为交警的执法行为不规范。

  败诉原因是

  没有主体资格

  鲤城交警大队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当时交警直属大队和车主签订《人力三轮车管理协议》时,明确规定车主不得将三轮车转卖、租赁、转借给他人使用,三轮车上路时必须携带三证,也就是车牌、准驾证和身份证,三证必须相符。像这5起行政诉讼案件,都属于车主先把三轮车收购到一起,雇人来管理,再将三轮车转租的情况,经营的人自然和签订协议的人不相符,因此原告没有诉讼主体的资格,没有以车辆买卖人的名义向法院起诉,最终导致败诉。

  据了解,鲤城法院裁定交警行政强制措施合法后,三轮车工并没有提起上诉。

  交警坦言

  执法确实有困难

  鲤城交警大队有关负责人说,交警在马路上执法时经常发现三轮车无牌、假牌的现象。人力三轮车速度慢、安全性能差,占用的非机动车道面积又较大,且三轮车工大多来自农村,对交通法规不甚了解,因此交通违法率较高。此外,为了经济利益超限行驶、超高运载的现象也比较严重。

  这位负责人说,泉州的非机动车道并不是很宽阔,因此很容易造成堵车。而且交警在执法过程中,也遇到过三轮车工暴力抗法的情况,给执法带来一定困难。

  □相关链接

  这些路

  三轮车不能走

  泉州市区人力三轮车禁行区域包括:田安路(丰泽街以南,津淮街以北)、温陵路(九一街以南,涂门街以北)、南俊路、百源路、濠沟土乾(花巷以南、新门街以北)、中山路(钟楼以南,涂门街以北)、津淮街(田安路以西)、涂门街、新门街(濠沟土乾以东)、丰泽街(田安路以西)、九一街、打锡街、庄府巷,禁止人力三轮车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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