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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交通安全条例(草案)增设四种交通处罚条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4日03:58 深圳特区报

  【本报广州9月23日电】(记者于峰通讯员任宣)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今天在广州闭幕。会上审议了《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下简《条例》),并正式表决通过了一批法规、决定和决议草案。

  《条例》主要内容包括:电动自行车上道路的决定权,由地级以上市决定,但要报省政府批准。禁止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人行驶。设定小型汽车号牌号码可以实行有偿选用,
有偿选用的号牌不得超过小型汽车号牌总数的20%,所得款项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在本省注册登记的从事道路运输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以及外省进入本省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载客汽车,应当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行车安全实时监控装置。肇事车辆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在责任限额范围内预付治疗费等。

  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条例》增设了四种情形的处罚条款:1、已注册机动车未提交变更资料的;2、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人拒不服从交警部门指挥造成交通阻塞的;3、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或者非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4、驾驶人有三个月不缴纳罚款或者连续两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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