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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分析:谁“出租”了法律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4日07:05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据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最新发布的2005年12号消费警示显示,最近一段时间,消费者与商场出租柜台间的纠纷,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北京消费者周女士投诉说:她在北京怡和建材大厦里与中环木业订购了四扇房门,周女士签了合同、交了定金,可收到门后却发现并未按合同要求制作,而且卖方还私自将两扇卧室门转包给他人制作。周女士多次找中环木业交涉未果,此后中环木业干脆来了个“人
间蒸发”———搬出了怡和建材大厦,不知去向。无奈之下,周女士找到怡和建材大厦请求协助解决此事,而怡和建材大厦却以中环木业已不在此经营为由,不肯承担自己应付的责任。

  近几年,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中国消费者协会等部门,均收到过类似的投诉。尤其是家居、建材、灯具等市场,此类问题更为集中。据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投诉办公室的一份报告分析说,这些市场租赁柜台多,经销人员流动频繁,出了问题,市场和承租方往往无视“谁经销谁负责”的原则,不是主动承担违约责任,而是互相推诿,拒不认账。

  北京消费者周先生也遇到过这样的烦心事,他花6700元在碧溪家居广场买了一套北京乔智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BC-102可拆洗布艺沙发,卖方反复强调拆洗方便。可周先生去了四五家洗衣店,均被告之里子掉色会染花整个沙发套,不能洗。周先生找乔智公司交涉,都被以超出保修期为借口拒绝,后又找碧溪家居,也以“谁卖找谁”为由推脱。

  在此类消费纠纷中,消费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不知道该如何处理遇到的纠纷。

  中国消费者协会的一位资深人士告诉消费者,其实,销售者和柜台出租者都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8条规定,消费者在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

  根据这一规定,即使租赁方同商场终止了租赁合同,消费者仍可以向柜台的出租方———商场要求赔偿。这里,销售者和出租者大概忽略了一个问题,受伤害最大的恐怕还是他们自己。消费者到商场购物,首先认可的是商场的诚信度和影响力,其次才会认定其购买的商品品牌。就拿曾经在京城闹得沸沸扬扬的居然之家先行赔付消费者的事来说,一开始商场拒不赔付,对商场影响非常不好,居然之家采取了先行赔付方式,这反到成了居然之家的品牌亮点,使商家受益匪浅。

  所以,以出租柜台为经营形式的商场,对柜台承租方日常经营活动加强管理和监督是其应尽的义务,出了消费纠纷,更应该积极主动地承担起监管责任,并通过有效方式快速、合理地加以解决。目前,不少商场都作出了先行赔付的承诺,这是敢于正视自己的监管责任,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那种推卸责任,将自己应尽的法律责任也“出租”出去的做法是极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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