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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首例购房入户行政诉讼案昨开庭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4日08:40 海南新闻网-南国都市报

  本报海口9月23日讯(记者良子摄影报道)拿着公安局盖章的准迁证却不能落户,原地户口已注销,海南子源实业公司董事长、62岁的刘国治,一纸诉状将海口市美兰公安分局告上法庭。我省首例因购房不能入户、状告公安机关行政诉讼案,今天上午在美兰区法院开庭。

  原告方说法

  刘国治诉称,他于2003年5月购买海口龙昆南路13号国森大厦一套100多平方米的房子,按照政府规定可购房入户。今年6月17日经美兰公安分局严格审查,该局向他开具准迁证,准予迁入海府派出所辖区。7月4日,吉林省公安厅据美兰公安分局开具的准迁证,为他办理户口迁移证,有效期到2005年8月3日。7月6日,刘国治到美兰公安分局办理户口落户手续,对方称按省政府新的规定不予办理。他认为美兰公安分局侵犯他的权益,特提起行政诉讼。

  今天法庭辩论的焦点主要围绕省政府68号文关于购房入户不予办理的条款对原告刘国治落户是否适用。

  原告刘国治诉称,省政府68号文件不适用于他落户。省政府68号文是6月23日开始实施,美兰公安分局为他开具的准迁证是6月17日,准迁证在前。再则,他于7月6日到美兰公安分局办理户口落户是在迁入证规定的有效期内,美兰公安分局没有道理不办理落户。

  刘国治诉称,根据美兰公安分局的准迁证,吉林省公安厅才为他办理户口迁移证,户口在当地注销,如果美兰公安分局不为他办理入户,户口该落在哪里,岂不成了黑户?

  被告方说法

  被告美兰公安分局代理人在法庭上辩称,该局之所以不给刘国治办理落户,是该局必须无条件执行琼府办68号文件及省厅1187号《海南省公安厅关于暂行停止办理购房入户手续的通知》,原告的户口属于上述两个通知规定范围内不能办理的户口,因此不给原告办理落户。

  法庭没有当庭判决

  在法庭调查中,法官问美兰公安分局代理人,该局为刘国治开具的准迁证及吉林省公安厅开具的户口迁移证明是否合法、有效。美兰公安分局代理人称合法、有效。法官问如果没有省政府68号文件,刘国治的户口是否可以办理入户。美兰公安分局代理回答:当然要办理。

  今天法庭没有当庭判决。

  作者:良子

  (来源:南国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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