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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昨通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4日09:37 东方网-文汇报

  记者邵珍报道

  本报讯 公积金能否用于租房看病?这个曾经引起热议的话题终于有了定论。昨天举行的市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规定》明确,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或者因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重并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以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
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公积金管理、使用受监督

  审议中,有的委员提出,应当增加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内容。对此《规定》明确: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使用依法接受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并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违法提取公积金要受罚

  根据《规定》,对欺骗手段违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并可处违法所提款额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并可处违法所提款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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