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应建立噪声检举控告制度环保条例(修订草案)昨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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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4日09:37 东方网-文汇报 | |||||||||
■记者邵珍报道 本报讯“什么样的噪声该归谁管?”这个让百姓困惑的话题,在《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中有了呼应。昨天提请市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审议的《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中明确,环保部门应当建立检举、控告制度,公布投诉电话。对属于环保部门职责范围的检举和控告,应当依法处理;对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
针对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中,市民反映强烈的噪声污染、油烟污染等问题,《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中也增设了相关规定: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其排放的噪声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建设、公安、海事、环保等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扬尘污染、机动车船排放污染物、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的监督管理。此外,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有权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有权在直接受到环境污染损害时要求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昨天的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城镇养老保险“虚账实记”实施方案》的决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会议还分别审议了《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草案)》、《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若干规定(草案)》和《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包信宝主持会议。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慕尧、刘伦贤、厉无畏、任文燕、张圣坤、朱晓明、陈豪、王培生等出席会议。副市长杨雄、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滕一龙列席会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