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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提取范围放宽可支付住房有关费用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4日09:57 解放日报

  对于地方性法规,市人大常委会通常实行“二审三表决”。然而,昨天市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却多了一次暂不付表决的经历。多次审议,反复修改,最终通过的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已和最初提请审议的草案发生了很大变化,这些变化大多源自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

  最受关注的部分不断完善的过程

  若干规定明确,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或者因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重并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也可以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放宽公积金的提取范围,是法规中最受市民关注和欢迎的部分。然而,它也经过了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

  最初,立法者认为,住房公积金作为长期住房储金,它的主要用途是保障职工的住房消费。但是本市在实际运作中却发现,一些生活特殊困难的职工改善住房条件的需求远次于医疗、养老等方面的基本生存需求,因而按照以人为本的思想,设计允许这部分职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这意味着困难职工也可以通过提取公积金来支付看病等其它费用。

  一审中,有委员提出,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设计应考虑与国务院条例以及现有的养老、医疗、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保持平衡和衔接,用途也应限定在支付房租等方面。这个意见得到了采纳。

  公积金增值收益使用范围不扩大

  在市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上,若干规定因委员的不同意见暂不付表决。引发不同意见的,就是公积金增值收益使用范围扩大问题。

  最初,鉴于本市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数额相对较大,而本市危旧房改造的任务还比较重,草案规定,增值收益可用于经市政府批准的危旧房改造补充资金。然而,审议中有委员提出,公积金增值部分属于所有缴纳公积金者,而危旧房属于一些房产公司和个人,将大家共有的财富用于部分群体并不合理。之后,又有5位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就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使用范围提出修正案,表决稿由于不同意见暂不付表决。

  市人大法制委和相关部门经再次研究,决定公积金增值收益使用范围不扩大。

  公积金管理使用需接受审计监督

  和草案相比,通过的若干规定增加了公积金管理使用需接受审计部门审计监督的内容,这也是根据委员审议意见作出的修改。

  若干规定明确,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可以在国家规定的最低缴存比例基础上浮动确定。每年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和月缴存最高限额,由市公积金管委会拟订,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为了让这些规定更加贴近市民,法规还指出,市公积金管委会在拟订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等重大事项前,应当采取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或通过媒体广泛听取单位和职工的意见。

  本报记者周文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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