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指标转让 道路额度管理 取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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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4日09:57 解放日报 | |||||||||
本报讯(记者周文菁)昨天,修改后的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和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审议,引发委员们不同意见的排污指标转让和道路交通额度管理等规定在修改稿中都被删除。 原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在保证本区域环境质量的前提下,排污单位可以将节约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按一定比例向本区域内其他单位有偿转让,目的是通过经济杠
由于本市中心城区道路资源紧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规定,本市对具有市内全天通行权的货运车辆实行额度管理制度。有委员提出,额度管理制度应当慎重,需要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现行管理制度相协调和衔接。也有委员提出,对具有市内全天通行权的货运车辆实行总量控制是必要的,建议对相关措施进一步细化,规范操作。为此,修订草案修改稿规定,市交通局应当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本市道路运输发展规划、货运市场需求以及市区道路交通条件,制定允许在市内全天通行的营业性货运车辆运力发展年度计划。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实际情况,在一定区域、时间内限制货运车辆通行。 会议还分组审议了《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草案)》和《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若干规定(草案)》。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慕尧、包信宝、刘伦贤、厉无畏、任文燕、张圣坤、朱晓明、陈豪、王培生等出席会议。副市长杨雄、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滕一龙等列席会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