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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周案例评析:游客食物中毒能否索赔精神损失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4日10:23 龙虎网

  【龙虎网讯】南京市旅游质监所昨天发布了黄金周案例评析,筛选出几起典型的旅游投诉案例,目的是为市民黄金周出游提供参考。记者发现,从律师评析和质监所处理意见看,只要方法得当,游客完全能够维护自身的权益。

  据了解,8月18日,南京一行41位游客参加南京某旅行社组织的“太姥山、新昌、天台山四日游”。19日晚游客在旅行社安排的福鼎市某酒店用餐。20日凌晨1点,游客中陆续
有人出现不明原因的食物中毒情况。旅行社与当地政府立即将游客送至医院治疗。8月21日,酒店、旅行社、游客三方就意外食物中毒事件达成了调解协议,三方均签字同意。22日上午,游客去医院取出院小结时发现病情与医院小结内容有出入,怀疑酒店从中做了手脚,非常气愤,随即到福鼎市政府反映情况,从而未能履行21日签订的调解协议。23日回宁后,旅行社又直接将游客送至鼓楼医院继续安排检查和治疗。这时游客提出双倍赔偿旅游款并承担精神损失的要求。由于未能与旅行社达成一致意见,这批游客在鼓楼医院门口集体不肯下车长达26小时。

  南京旅游质监所负责人认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旅行社应当将发生食物中毒事件后未发生的旅游费如数退还游客,并先行承担游客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对于食物中毒事件给游客造成的精神伤害,旅行社可给予适当补偿,具体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解决。但游客返宁后集体罢车的行为是不理智的,其在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也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律师也认为,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旅行过程中,因旅游目的地宾馆原因造成游客食物中毒,旅行社是否应向游客双倍赔偿旅游款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消法规定,只有服务提供商提供服务时存在欺诈,才可以要求双倍赔偿。而本案中,仅是因为宾馆原因造成游客食物中毒,在整个事情处理过程中旅行社并无故意告知游客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因此旅行社不存在欺诈行为,所以游客要求双倍赔偿旅游款无法律依据。

  其次,游客是否有权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精神损害的司法解释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有权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精神损害。由此可见,如果游客在当地宾馆就餐过程中发生食物中毒,使健康受到损害,是可以要求赔偿义务人向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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