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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将接受审计部门监管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4日10:27 新闻晨报

  □记者谢克伟

  晨报讯历时近10个月、在数易其稿并听取社会各方意见后,《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草案)》(表决稿)在昨天闭幕的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被表决通过,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通过的《规定》将使公积金的使用更合理、更安全。

  ■增值收益用于职工危旧房改造提法被删除

  《规定》删去了原规定(草案)中的“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可以用于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用于改善职工住房条件为目的的危旧房改造补充资金”的提法。

  市人大法制委委员郁明在关于修改情况的说明时说,就此问题,法制委员会会同相关部门进行了深入研究,并请示了国务院相关部门,这些部门认为,上海不宜扩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使用范围。

  ■公积金必须接受审计部门审计

  昨天通过的《规定》还将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使用“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内容写入条款中。

  郁明会后解释说,在《规定(草案)》审议过程中有委员提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使用应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法制委认为,由审计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于更好发挥住房公积金的效用具有重要意义。

  《规定》部分实用条款

  □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对象

  ■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离休、退休职工■大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出境定居的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因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重并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

  □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申请贷款前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期限■自有资金支付购房款不低于规定比例■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贷款偿还能力■无尚未还清并可能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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