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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官煤勾结不能用缓招、软招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4日11:49 检察日报

  据新华社消息,截至23日下午,贵州省已有投资入股煤矿的100余公职人员撤资。但媒体也有不乐观的消息传来:截至9月21日下午4点,内蒙古自治区还没有一名公职人员主动从煤矿撤出投资,而且还有一种“宁可不当官决不撤股”的说法;而在河南省,撤资的最后期限已宽限到了10月10日(9月22日、23日《中国青年报》)。

  中央纪委、监察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安监总局早前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坚决清理
纠正国家公职人员投资入股煤矿的问题。凡本人或以他人名义已经投资入股煤矿(依法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的,要在9月22日之前撤出投资。

  面对中央四部门态度强硬的规定,有的地方是没人响应,有的地方是宽延期限。这说明投资入股煤矿确实有利可图,确实有利难舍;说明一些公职人员对党纪国法置若罔闻;说明整治官煤勾结任重道远!

  为什么一些公职人员要冒着违反党纪国法的危险,去投资入股煤矿,而且还“宁可不当官决不撤股”?内蒙古一煤矿老板道出了实情:投资入股煤矿的高额回报使不少官员心存侥幸,“每年投入20万元投资入股煤矿收益最少是20万元”,收益“比抢银行都来得快,并且不承担任何责任”。今年9月,湖南省娄底市查处一起官煤勾结大案,初步查出新化县一副县长、矿管局长、煤炭局长等32名党政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在3家煤矿参股159.5万元,已经分得红利93.25万元。

  毫无疑问,这些官员赚的钱,是昧良心的钱。他们在肥了自己的同时,造成了无数的安全隐患。黑心矿主和直接责任人员当然要为重大安全事故承担法律责任。而那些为他们提供“保护伞”的官员,就可以逃避责任吗?不可以,也不可能。《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得明明白白:“经商办企业的”,或者“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行为的”,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至于说违法犯罪的处理,《刑法》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部分,及《安全生产法》中都有专门规定。

  尽管有人称“宁可不当官决不撤股”,但他们做得到吗?真要不当官了,手中没权了,他们也就没有被矿主利用的价值了。既不想撤股,又想当官,天底下哪有这样的好事!中央四部门的通知说得很清楚:“对逾期没有如实登记撤出投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采取其他手段继续投资入股办矿的人员,一经查出,一律就地免职,然后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对官煤勾结、公职人员投资入股煤矿的严峻问题,必须严格执纪执法,坚决予以查处和纠正,该免职撤职的坚决免职撤职,该开除党籍的坚决开除党籍,该开除公职的坚决开除公职,触犯法律的要坚决依法处理。检察机关要发挥职能作用,严查矿难背后的渎职等职务犯罪,对其坚决追究刑事责任。

  治乱须用重典。整治官煤勾结、遏制公职人员投资入股煤矿,要打一场攻坚战、歼灭战,要像贵州那样态度坚决、措施得力,而决不能用“缓招”、“软招”。

  (本报评论员 王治国)

  作者:王治国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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