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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公诉部门逐步实行讯问录音录像录音录像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4日11:49 检察日报

  本报北京9月23日电(记者袁正兵)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权,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专门下发通知,决定在全国检察机关公诉部门逐步实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制度。

  通知规定,对于职务犯罪案件和其他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以及敏感案件、社会关注的案件,侦查机关(部门)讯问犯罪嫌疑人未进行录音录像的,公诉部门讯问犯罪嫌疑人
时,应当进行录音录像;侦查机关(部门)已进行录音录像的,公诉部门如认为必要,也可以进行录音录像。

  为保证录音录像的真实性和全面性,通知要求,录音录像应当全程、同步、连续进行;制作录音录像资料,应当经公诉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由检察技术人员、监管场所工作人员或公诉人员进行;录音录像时应当同步制作讯问笔录,使讯问笔录与录音录像内容一致;录音录像资料应显示讯问时间、讯问场景、讯问地点的温度和湿度,以及讯问人、录制人的姓名和法律职务等内容。

  通知还要求,录制开始时,公诉人员应当告知被讯问人;讯问犯罪嫌疑人过程中,需要出示书证、物证等证据的,应当场出示让犯罪嫌疑人辨认,并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讯问中止或结束,录制人员应当及时制作录音录像的相关说明,当场对录音录像资料施封,经被讯问人确认后,由讯问人员和被讯问人签名。

  通知规定,制作录音录像资料要一式两份,一份存公诉部门作为诉讼备用,另一份交本院档案部门保存,录音录像资料的保存期限应当与案件卷宗保存期限一致,公诉部门对于所存录音录像资料应当逐件登记,由内勤统一保管。非办案部门或人员需要查阅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资料或录音录像资料需要公开使用的,须报请检察长决定。

  通知还对录音录像资料在庭审过程中的使用作出了详细规定:提起公诉时,录音录像资料应当在证据目录中注明,在法庭审理中,由公诉人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出示;公诉人向法庭出示录音录像资料,应当概括说明录音录像资料所要证明的主要内容、制作情况;录音录像资料播放完毕,应当由被讯问人对播放内容进行确认。

  通知还指出,公诉部门实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制度,应当结合各地工作实际,逐步推行。各级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应当加强与技术部门的联系,逐步积累经验,制定科学、具体的操作规程。

  作者:袁正兵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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