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大批准刘家峡库区保护条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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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4日13:02 兰州晨报 | |||||||||
本报讯(记者靳国升)9月23日记者从省人大获悉,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已审议通过了《甘肃省酒类商品管理条例》、《甘肃省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及《甘肃省农村能源建设管理条例》3部地方性法规的修正案,同时通过了《甘肃省文物保护条例》,批准了《临夏回族自治州刘家峡库区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条例》,其中修改后的《甘肃省酒类商品管理条例》、《甘肃省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及《甘肃省农村能源建设管理条例》从9月23日起实施,新出台的《甘肃省文物保护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执行。配制洒要纳入监管范畴如今许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甘肃省文物保护条例》规定,文物商店不得剥除、更换、挪用、损毁或者伪造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粘贴在允许销售的文物上的标识,不得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销售未经省文物行政部门审核的文物;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省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对拍卖的文物做出记录,并于拍卖活动结束之日起60日内向省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本报记者靳国升(来源:兰州晨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