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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校禁收21类费用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4日13:29 海峡网-厦门晚报

  本报讯(钟禾)昨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发出《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今年我省高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继续保持稳定,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规定项目外的其他任何费用。通知强调不能收取转专业费、赞助费、扩招费、定向费、跨地区建设费、专升本费、假期住宿费、补考费、重修费、高考录取通知书邮寄费、本科生录取费、学位申请费、答辩费、论文印刷费、旁听费、注册费、点招费、建校费以及押金、保证金和各类证、卡工本费等21类费用。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
学生注册缴费后,若因故终止学业,学费、住宿费能否退还?《通知》规定,高校和中职校学生注册缴费后,因故转学、退学、死亡及其他原因终止学业的,缴交的代办费一律按实结算,学费和住宿费按以下办法清退:缴费后未入读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90%清退;缴费后入读未满一个月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80%清退;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月至一个学期(含读完一个学期)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50%清退;缴费后入读超过一学期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被开除学籍的,其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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