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严禁高校收取21类费用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4日14:14 海峡都市报 | |||||||||
N本报记者叶琦 本报讯昨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发出《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我省高校和中职校收费作出明确规定。 通知明确,今年,我省高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继续保持稳定,学校不得向学生
实行学分制教学改革后,高校和中职校可对补考后仍不合格,按规定需重新安排学习的,按本专业学分标准和重新学习的课程学分收取学费。对修读第二学位以及选修其他专业课程的,按所选专业课程学分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开除学籍 不退费用 高校和中职校学生注册缴费后,若因故终止学业,学费、住宿费能否退还?《通知》规定,高校和中职校学生注册缴费后,因故转学、退学和死亡以及其他原因终止学业的,其入学时缴交的代办费一律按实结算,学费和住宿费按以下办法清退:缴费后未入读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90%予以清退;缴费后入读未满一个月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80%予以清退;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月至一个学期(含读完一个学期)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50%予以清退;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学期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被开除学籍的,其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 日用品不得 强制代办 《通知》规定,高校和中职校的代办费项目严格限定在教材费、新生入学复查体检费和因军训需统一代办的服装、食宿费用内。学生床上用品和日用品由学生自主采购,不得强制统一代办。学校对代办项目收费按学期结算,在每一学年结束前向学生公布结算结果,学生毕业离校前必须予以结清。学校的各类证、卡首次发放给学生不得收取费用,对学生因个人原因损坏或遗失的,学校可按成本对补发证、卡进行收费。 不得向学生 收取捐款 此外,学校学费、住宿费一律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名义向学生收取捐款。高等学校毕业生违反协议、未到协议单位就业的,不得由学校向毕业学生收劝违约金”。定向生、特长生、专升本学生与同等学力层次学生执行同样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预科学生在预科阶段以及转入本专科后的学费标准,均按照预科招生当年的同类别、同层次本、专科生的学费标准收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