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岁小学生状告市教委败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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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4日17:38 北京晚报 | |||||||||
本报讯一位6岁的小学生因为被学校收取了991元的杂费而将市教委告上法庭,理由是被告违反了义务教育法中对于“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的规定,并将学校列为第三人。今天上午,西城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判决,6岁的邹某被判败诉。 2005年6月11日,邹某到朝阳区某小学报名入学,交了991元的杂费后才最终注册了学籍。邹某认为,这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的规定,故邹某要求撤销市教委收取费用的行政行为,
市教委辩称,义务教育法出台后,国务院又出台了实施细则与实施办法,其中规定了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可以收取杂费。学校也认为是按规定收费而不同意邹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被诉的收费行为发生在邹某与学校之间,市教委未对邹某作出收费的具体行为,因此邹某要求市教委撤销对其收费的行政行为缺乏事实依据,不符合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王萍 网络编辑:张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