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费附加提高 卷烟业不再减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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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5日04:59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
据新华社北京9月24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48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介绍,教育费附加是根据1986年国务院公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开征的,其目的是为了多渠道筹集教育资金,加快我国教育事业发展。教育
这位负责人表示,近年来,卷烟生产企业的经营状况好转,企业利润逐年增长,已经有能力全额缴纳教育费附加。为增加教育资金,改善基础教育,《决定》规定对卷烟生产企业依法全额征收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计算方法 例:某企业本月实际缴纳增值税100万元,应纳教育费附加的适用附加率为3%,该企业本月应纳教育费附加的计算方法为: 应纳教育费附加 = 100万元×3%=3万元 纳税人应当在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同时缴纳教育费附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