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费附加率“十一”起提高到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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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5日06:00 三秦都市报 | |||||||||
据新华社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48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介绍,教育费附加是根据1986年国务院公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开征的,其目的是为了多渠道筹集教育资金,加快我国教育事业发展。
这位负责人表示,近年来,卷烟生产企业的经营状况好转,企业利润逐年增长,已经有能力全额缴纳教育费附加。为增加教育资金,改善基础教育,《决定》规定对卷烟生产企业依法全额征收教育费附加。 什么是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费依据征收的一处教育费附加;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要缴纳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的计费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