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或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须对股权分置方案进行审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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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5日07:06 大众网-大众日报 | |||||||||
据新华社北京9月24日电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前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股权管理审核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省级或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须在国有控股股东委托上市公司及其保荐机构将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提交证券交易所前,组织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审核。 通知规定,省级或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受理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时应当审核、查阅
此外,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省级国资监管机构须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批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