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教育费附加政策修改 卷烟企业不再减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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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5日07:30 荆楚网-湖北日报 | |||||||||
据新华社北京9月24日电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48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此次修改把附加率提高到3%,分别与“三税”同时缴纳。
《决定》规定对卷烟生产企业依法全额征收教育费附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