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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大量“集土证”起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5日09:01 江南晚报

  本报讯昨天从无锡市滨湖区法院获悉,该院行政庭最近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了一批要求撤销多年前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诉讼请求。

  1991年原无锡县政府在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过程中,经审核批准了大部分农村居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因当时《土地管理法》尚未颁布,行政机关在办理土地使用证时依据的是《无锡县确定宅基地使用权暂行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在办证过程中出现了程序不全、申请人
与登记人不一致等情况。2001年因无锡行政区划调整,部分原无锡县乡镇划归滨湖区管辖。事隔多年后,滨湖区法院陆续接到一些对当年颁证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尤以近段时间为多。这些诉讼中,原告均声称自己是当年颁发“集土证”时的申请人,而政府部门在未经其同意、许可的情况下,随意将“集土证”发给了自己的子女或其他人名下,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予以撤销。针对敏感的起诉时限问题,他们称颁证当时不知情。滨湖区法院经过调查发现,此类行政诉讼的背后,通常都有民事纠纷的背景,如房屋析产、离婚诉讼、房屋拆迁等。正是这些问题涉及到当事人的利益,他们才对已颁发十多年的“集土证”不认帐了。

  滨湖区法院行政庭有关法官表示,此类案件的焦点是起诉期限问题。现行有关的司法解释是:

  当事人明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2年;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20年;对其他具体行政行为,5年。对“集土证”诉讼到底适用几年期限,法律界看法也不统一。滨湖区法院认为,依据《行政诉讼法》和1991年的司法解释,当事人逾期起诉的最长期限是1年零3个月,在1999年11月现行司法解释颁布前,其起诉期已经届满,不应再适用新的司法解释,故对此类请求予以驳回。

  (许颖杨波益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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