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大量“集土证”起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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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5日09:01 江南晚报 | |||||||||
本报讯昨天从无锡市滨湖区法院获悉,该院行政庭最近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了一批要求撤销多年前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诉讼请求。 1991年原无锡县政府在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过程中,经审核批准了大部分农村居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因当时《土地管理法》尚未颁布,行政机关在办理土地使用证时依据的是《无锡县确定宅基地使用权暂行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在办证过程中出现了程序不全、申请人
滨湖区法院行政庭有关法官表示,此类案件的焦点是起诉期限问题。现行有关的司法解释是: 当事人明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2年;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20年;对其他具体行政行为,5年。对“集土证”诉讼到底适用几年期限,法律界看法也不统一。滨湖区法院认为,依据《行政诉讼法》和1991年的司法解释,当事人逾期起诉的最长期限是1年零3个月,在1999年11月现行司法解释颁布前,其起诉期已经届满,不应再适用新的司法解释,故对此类请求予以驳回。 (许颖杨波益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