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教育费附加率提高到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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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5日09:11 生活报 | |||||||||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48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介绍,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此次修改把附加率提高到3%,分别与“三税”同时缴纳。《决定》规定对卷烟生产企业依法全额征收教育费附加。
(新华社电)(生活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