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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孝清在2005年诉讼法年会上指出 要进一步强化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5日09:12 检察日报

  本报天津9月24日电(记者晏向华柴春元)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05年年会今天在天津市召开。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孝清在开幕式上发言时强调,要充实监督内容,增加知情渠道,完善监督措施,增强监督刚性,进一步强化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

  朱孝清说,刑诉法规定,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但在具体程序中,在监督的范围、途径、效力等方面都规定得过于原则和笼统,可操作性不强,从而影响了检察
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开展和法律监督职能的发挥。他分析说,一是监督范围存在盲区,使某些诉讼活动游离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之外;二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知情的渠道有限;三是法律规定的监督措施缺乏;四是监督效力缺乏刚性。

  针对以上问题,朱孝清提出几点完善立法的建议:第一,建议将不应当立案而立案、适用强制措施、撤销案件等诉讼活动纳入监督的范围。第二,建议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在抄送检察机关时,应当同时抄送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依据材料;建议规定刑罚执行机关认为服刑人员应当减刑、假释的,应当提请检察机关审查,由检察机关决定是否提请法院裁定,检察机关认为法院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提出抗诉。第三,建议规定检察机关在诉讼监督中有权进行调查,调取有关诉讼材料,向有关办案人员了解核实情况,询问有关证人、被害人等。第四,建议规定检察机关向有关机关提出纠正违法意见的,有关机关应当纠正,并将纠正情况通知检察机关,对拒不执行监督决定或监督意见的,检察机关有权提出更换办案人、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的负责人员予以行政处分等建议,有关单位应当将处理结果通知检察机关。

  作者:晏向华 柴春元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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