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宝卖不掉 别打员工工资主意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5日10:59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合肥晚报 [案情] 某珠宝经营公司招录了一批营业员,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他们的月工资标准为800元。由于该公司的经营效益持续下滑,公司领导决定营业员每月必须将一定量的珠宝卖
[评析] 珠宝商品能否卖出属于其经营行为的一种风险,而经营风险应当由经营者承担;劳动者不是经营者,其仅对自己提供劳动的质与量负责,除了在特殊岗位(如营销)并进行明确约定等极少数情况外,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因商品不能卖出而减少。《劳动法》第十七条二款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基于上述理论和规定,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珠宝经营公司败诉。(刘立学)(来源:合肥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