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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宝卖不掉 别打员工工资主意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5日10:59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合肥晚报

  [案情]

  某珠宝经营公司招录了一批营业员,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他们的月工资标准为800元。由于该公司的经营效益持续下滑,公司领导决定营业员每月必须将一定量的珠宝卖
出,否则按比例扣减工资。在工资被扣后,小张等10名营业员以用人单位违约为由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该珠宝经营公司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该案经审理,小张等10名营业员胜诉。

  [评析]

  珠宝商品能否卖出属于其经营行为的一种风险,而经营风险应当由经营者承担;劳动者不是经营者,其仅对自己提供劳动的质与量负责,除了在特殊岗位(如营销)并进行明确约定等极少数情况外,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因商品不能卖出而减少。《劳动法》第十七条二款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基于上述理论和规定,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珠宝经营公司败诉。(刘立学)(来源:合肥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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