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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率下月升至3%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5日14:48 金羊网-羊城晚报

  本报讯综合新华社北京电: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48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介绍,教育费附加是根据1986年国务院公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开征的,其目的是为了多渠道筹集教育资金,加快我国教育事业发展。教育费
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此次修改把附加率提高到3%,分别与“三税”同时缴纳。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

  这位负责人表示,原先实行减半征收的卷烟生产企业近年经营状况好转,已经有能力全额缴纳教育费附加。《决定》规定对卷烟生产企业依法全额征收教育费附加。

  (日京/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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