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禁止出售转让公办幼儿园 已出售的限期收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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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5日19:59 新华网 | |||||||||
新华网贵阳9月25日电(记者陈志强) 贵州省日前出台幼儿园改革发展指导意见,禁止出售转让公办幼儿园,已经出售的要限期收回。 贵州省教育、民政和劳动等部门制定的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中要求,到2007年,全省幼儿教育改革要形成以公办幼儿园为骨干和示范,以社会力量兴办幼儿园为主体,公办与民办、正规与非正规教育结合的发展格局,到2007年,全省学前三年儿
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各地不得借转制之名停止或减少对公办幼儿园的投入,不得出售或变相出售公办幼儿园和乡(镇)中心幼儿园,已出售的要限期收回。 指导意见同时要求,公办幼儿园转制必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各县(市)要举办一所以上由教育部门主管的县级示范幼儿园,并积极创造条件使其在2007年前达到省一类幼儿园水平,充分发挥示范幼儿园在保育教育、信息传播、教育研究等方面的示范和辐射作用。 贵州省鼓励和提倡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并要求各级政府将民办幼儿教育事业纳入当地教育规划,出台相应政策,使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在审批注册、分类定级、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