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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你维权:李某的预期利益如何保护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6日00:50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1988年8月,李某到某服装厂上班,从事成品车间的包装工作。1996年3月,双方签订了一份临时用工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一年,工资实行计件制等。合同期满后,双方未再续签合同,李某继续在服装厂(后更名为某服装公司)工作。2004年9月,服装公司因解聘李某发生争议,李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服装公司为其补办养老保险登记和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查,以李某已达到退休年龄不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为由,决定不予受理。李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服装公司为其补缴养老保险金46717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李某与服装公司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服装公司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给李某办理相关社会保险登记,致使李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无法再补缴社会保险费,服装公司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具有明显过错,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法院在主持双方当事人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判决服装公司赔偿李某经济损失人民币46717元。

  服装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指出,《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退休后依法享有社会保险待遇。但劳动者上述权利的实现有赖于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与劳动者共同缴纳社会保险费。李某于1988年8月到服装公司上班,双方虽于1996年3月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临时用工合同,但李某一直在服装公司工作达16年之久,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该事实劳动关系同样受我国法律保护。服装公司必须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李某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同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必须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服装公司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致使李某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无法再补办养老保险登记和补缴养老保险费,即无法享受正常的退休待遇,服装公司的不作为行为具有明显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审法院判决服装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李某养老保险金人民币34604.8元;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案说法]

  本案劳动关系涉及的权利是劳动者的一种期待利益,该利益因用人单位不履行社会保险强制性义务而丧失,法院对劳动者的该项权利运用法律的原则和精神给予合理的民事救济,发挥了司法的积极功能。在具体赔偿数额的确定上,二审法院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与预期利益损失有机结合起来,兼顾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利益,计算办法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

  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为达到少缴或不缴社会保险费用的目的,故意漏办或隐瞒不办劳动者的社会保险登记的情况客观存在。本案中,服装公司一直把李某当作临时工看待,在较长的用工期间内始终未为其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手续,这种消极的不作为行为,直接导致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无法再补办养老保险登记手续和补缴养老保险费,后果是劳动者无法享受正常的退休待遇。鉴于社会保险登记必须由用人单位主导完成,劳动者不能自行办理,故服装公司的不作为行为具有明显过错。李某的期待利益损失也是客观存在的,这种期待利益是基于劳动关系依法应享有的退休待遇的丧失,涉及劳动者的生存利益,如果得不到应有的救济,有违公平和正义,从宏观层面看还将产生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对用人单位的这类违法行为除由劳动行政主管机关依法处罚纠正外,法院根据我国《劳动法》的立法原则和精神对劳动者正当的预期利益给予司法救助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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