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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信访工作机构能否成为行政诉讼中的被 告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6日00:52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新修订的《信访条例》于今年5月1日正式实行。与1995年的《信访条例》相比,新修订的《信访条例》有较大改动,其中有两点尤为突出:一是明确规定了信访工作机构的性质,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二是确定了信访工作机构必须履行的6项职责。根据这些规定,信访工作机构作为负有一定职责的行政机构,在依法行政过程中会不会成为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是我们必须面对并应认真研究的问题。

  一、只有政府机关设立的信访工作机构才有可能成为行政诉讼中的被告

  目前我国信访工作机构遍及各行各业、各个部门,其归属设置大体可分为13种情况之多:其中有中国共产党各级党委及其他民主党派机关,各级人大、政协各委员机关,军队和武警机关设立的信访工作机构等。各级政府、各级党委和政府联合设立的信访工作机构及人民政府机关设立的信访工作机构属于行政机关才有可能成为行政诉讼中的被告。

  二、只有政府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时,才有可能成为行政诉讼中的被告

  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对提起行政诉讼的8种具体情况作出列举式的规定。其中前7种情况都不属信访工作机构的职责范围。而第八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里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信访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时,如果信访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此项规定就可能成为他们起诉信访工作机构的依据。《信访条例》在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还分别授权信访工作机构可以作出两个“不予受理”和一个“不再受理”的决定,实质上是信访工作机构对信访人是否能够继续进行信访活动实体权利的“裁决”。一旦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上述规定作出了“不予受理”或“不再受理”的决定,信访人认为这一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时,就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八项的规定,将信访工作机构推上被告席。

  三、只有具有法人资格的政府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才有可能成为行政诉讼中的被告

  目前各级人民政府序列的信访工作机构设置大体有三种情况:

  (一)基层乡镇政府一般不单独设立信访工作机构,信访工作大都由专人负责或专人兼职负责。

  (二)绝大多数的县、地(市)和部分省级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内设办事机构,其本身并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机关法人资格。

  (三)国家信访工作机构和部分盛直辖市、自治区的信访工作机构,他们依法成立,有自己的财产或者办公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工作场所,能够对外单独承担民事责任的机关法人,可以成为行政诉讼中的被告。

  四、只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具有法人资格的政府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信访工作机构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时,才有可能成为行政诉讼中的被告

  具有法人资格的信访工作机构受理信访人投诉后,又以自己的名义处理问题、作出决定,一旦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信访人起诉到人民法院,具有法人资格的信访工作机构就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后果。

  (摘自《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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