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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房地局原副局长被判14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6日01:20 新京报

  伙同丈夫在房屋拆迁过程中贪污218万

  本报讯备受社会关注的太原市房地局原副局长吴本芳伙同丈夫刘幸福等人共同贪污巨额公款案,日前经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一审判处吴本芳有期徒刑14年。

  经检察机关查明,1999年1月,时任太原市房地局副局长的吴本芳,在该局处理太原
市大二府巷房屋拆迁项目过程中,伙同时任房屋拆迁中心主任的吴勇伟、时任拆迁办副主任的冀晓莉,利用手中的职权便利,共同贪污公款289万余元。其间,吴本芳安排其丈夫刘幸福参与其中。其中,吴勇伟分得30万元,冀晓莉分得16万元,姚某分得25万元(已不起诉),其余218万元由刘幸福提走。

  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本芳、吴勇伟、冀晓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伙同被告人刘幸福贪污公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相关规定,因此以贪污罪分别判处刘幸福、吴勇伟、冀晓莉三名被告有期徒刑6年、7年和5年。

  据了解,刘幸福系吴本芳的丈夫,2004年4月19日因涉嫌贪污,被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批捕。吴勇伟系原太原市房地局拆迁办副主任兼太原市房屋拆迁中心主任,冀晓莉系原太原市房地局拆迁办主任。

  《山西晚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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