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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关键词  宁不当官也不撤股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6日01:42 京华时报

  背景内蒙古无一官员从煤矿撤资

  9月22日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撤出在煤矿的投资”的最后期限。尽管目前尚无最终统计数字表明到底有多少人主动从煤矿撤出投资,但据有关人士估计,这个数字不会太大。截至9月21日下午4点,内蒙古不仅无一官员从煤矿撤资,而且有官员私下声称“宁不当官也不撤股”(详见本报9月23日A21版)。

  新华社9月23日播发时评《打击官煤勾结任重道远》指出,要彻底扭转煤矿安全生产困局,仅仅指望“撤资令”是不够的:其一,官煤勾结、权钱交易,有着长期性、复杂性和顽固性,已经经过了很长一段时间的发育,权力与资本、官员与不法矿主之间,已经通过巨额利润建立起种种复杂的利益裙带关系。正如内蒙古一位官员说的,入股办矿,“钱来得比抢银行都快”,其唯一代价就是动手签个字。其二,一些腐败分子将“法不责众”看做是自己的“护身符”和“防弹衣”,认为这已成为普遍现象,违规违法也就不再是问题。其三,随着监察力度的加强,官煤勾结的形式日益隐蔽,以公务员身份直接投资入股办矿的现象越来越少。有的官员是以权力入暗股,靠不成文的“干股”分红;有的官员则是以家属、亲属、朋友的名义间接入股,清查起来有一定的难度。

  文章说,从长远来看,根治官煤勾结,不能满足于关掉了几个矿井、惩治了几个贪官,而需要逐步建立健全一整套科学严密的管理体制和制度,从严治乱,综合治理。

  直评“大限”限不住官员说明了什么

  没有一名公职人员主动从煤矿撤出投资,原因何在?据记者向一煤矿老板私下了解到,当地流传一种“宁不当官决不撤股”的说法,因为投资煤矿利益巨大,却少有风险。股东名单上并没有官员们的名字,投资的高回报却可以坐收百分之百的利润。在利益权衡之下,投资入股煤矿的官员自然铁了心,就是不要官位子、官帽子,也要这些“黑票子”。

  官员的位子敌不过票子,“大限”限不住官员的贪欲,官员的“集体无意识”将中央和地方的限令通知视同儿戏。这种置若罔闻一方面说明官员的腐败意识已经根深蒂固,在应对组织检查方面结成了“利益同盟”;另一方面也说明,国务院的“撤资令”本身的制裁力度还不够。没有足够的、严厉的、有效的制裁惩罚措施,官员当然不会把《通知》放在眼里。至多我辞官不做罢了,又能奈我几何?

  不撤资就撤职,显然高估了官员的政治觉悟和党性原则,对那些违规者不能予以足够的惩戒,也让那些要票子不要位子的官员无所畏惧。这些官员的应对之策其实既是意料之中的事,又让人感到吃惊。意料之中的是,官员投资煤矿是铁的事实,当利益受到外来干扰和侵犯,当然要采取应对之策。让人吃惊的是,让这样的人当官,会是怎样一种局面?

  这些官员的应对之策也告诉我们,是否该对清查制裁措施进行适当调整,比如说查查官员的投资来路是否正当,是否以权谋私,是否贪污受贿?对不撤资者,是否可以采取更严厉的处罚,比如,对不正当投资收益,进行没收或者予以多倍罚款,让投资者付出高昂的代价。只有高风险才会约束人的贪欲,没有严厉、有效、足够的监督制约,就永远无法抑制官员的贪欲。

  摘编自《中国青年报》9月23日文/池墨

  辨析“宁不当官决不撤股”是谎言

  笔者认为,“宁不当官决不撤股”的说法,是根本不可信的谎言:如果真的让这些官员在“当官”与“不撤股”之间选择其一的话,他们肯定会选择前者而放弃后者。道理很简单,不当官就要失去权力,也就失去了“官煤勾结”的资本,甚至会有煤矿老板翻脸不认人,原来的那些“干股”也就很可能“打水漂”。而只要继续当官,即使撤了股,也会有别的“致富”渠道。而实际上,对那些不愿撤股的公职人员来说,“官要继续当”与“决不撤股”兼得,才是他们的真实想法。

  那么,这些官员为什么敢置国家规定于不顾拒不撤资,甚至敢于说“宁不当官决不撤股”呢?笔者认为,这是因为,首先,正如某煤矿老板私下说的:“官员们在煤矿中的股份多以‘干股’形式出现,在注册时的股东名单上并不体现,只要不出现利益分歧,一般不会出事。”再者,即使官员入的不是“干股”,要想让自己的名字不在股东名单上出现,也有很多方法,如以亲友的名义注册等等。因此,即使有关部门对拒不撤资者的处罚非常严厉,却必须有一个前提———知道是谁在投资入股煤矿,是谁拒不撤资,然而,要查清这些是比较困难的。

  那么,如果全部公职人员都从煤矿撤资,是不是就避免了“官煤勾结”呢?恐怕不大可能。这是因为,官员入股煤矿与接受贿赂一样,都带有一定的隐蔽性。而“官煤勾结”的实质并不只以“入股”的形式,“权力”与“金钱”之间的交易方式还有很多,入股、拿“干股”不过是其中的一种形式罢了。也就是说,即使“9·22”限令能够起到作用,也不过是禁止了“官煤勾结”的一种形式而已。

  要想根治“官煤勾结”,不但要建立一个透明的、易于监督的权力运行机制,还要建立更加严厉的责任追究制度,使那些想兼得“鱼与熊掌”的官员们最终捞不到任何好处。

  摘编自《齐鲁晚报》9月23日文/翟春阳

  求是必须把“种种原因”一一说清楚

  从各级党委政府的鲜明态度看,在大是大非清晰可鉴的情况下,各级纪检监察和安监部门的决心无可怀疑。不过,从以往历次治“顽症”的成败得失看,人们最担心的一种结局是:在临兑现政府诺言、需要严查不贷的关键时刻,冒出个“种种原因”来搪塞。

  当各种责任事故发生后,各级党委政府立即组织专门力量调查,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不过,在总结教训、查找原因时,在最需要寻找答案的要害上,人们看到最多的却往往是“种种原因”这样稀里糊涂、似是而非的描述。“种种原因”,到底是什么原因?谁也不给说清楚。在“种种原因”下,该处理的被放了一马,该“杀无赦”的被既往不咎,大棒高高举起,最终轻轻放下,这恐怕也是当前某些官员之所以嚣张无忌的一个原因。

  可以说,如今在各种责任事故和事件里,“种种原因”几乎成了无处不在、不可或缺的关键原因。“种种原因”泛滥,根本在于一些领导干部不敢动真格、严纲纪。每当责任事故发生,需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时,他们往往避实就虚,简单问题复杂化,用“种种原因”来掩盖真正的主要原因,结果就是大事化孝小事化了,大家彼此不得罪,而教训依然重复。

  这“种种原因”原本就是个托词,真正的原因其实不外乎这样几个:

  一是见不得人。比如屡查屡爆的煤矿事故,几乎每次灾难背后都有腐败问题,都有丑闻。地方官员见钱眼开收了好处乱办事的有之,煤矿老板偷天换日钻政府管理漏洞者有之,更有甚者,则是执法部门的官员亲自参与办矿。一旦事故发生,要那些自己污点缠身的官员去查找原因,还不会用个“种种原因”来应付吗?

  二是怕得罪人。责任事故发生之后,免不了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负责调查和处理的干部有的本身就是同一部门和系统的,属于抬头不见低头见的老伙计,即使不来说情,下手也难免发软;有的虽然是上级派来的,但随着调查的深入,有时还会牵涉到更大范围和更高级别的领导干部,除非是捅到了“天”,一般也不敢不折不扣地加以追究。“种种原因”成为最好的原因。

  三是怕家丑外扬影响政绩。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是总结血的教训的生动教材,教训惟有挖深吃透,才能警示他人,避免重蹈覆辙。但是,有些地方干部在事故发生后,往往能捂盖子的就捂盖子,能轻描淡写的就避重就轻。他们认为教训总结得越深,丑丢得越大,于是找来“种种原因”来糊弄。

  各种事实表明,绝大多数“种种原因”的背后都有难言之隐,有真正的关键原因。我们的各级党委政府和执法部门在责任事故的查处中,必须紧紧盯装种种原因”不放,不能任其搪塞。对调查过程中故意用“种种原因”敷衍塞责的干部,同样要加以处理。“种种原因”少了,真正的原因抓住了,党纪国法的威严也就强化了。做到了这一点,腐败官员敢于向政府叫板的怪事也必定会大减。

  摘编自新华社9月25日电文/慎海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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