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不得经营网络新闻服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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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6日01:52 东南快报 | |||||||||
昨天,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非新闻单位设立的转载新闻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时应经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审批,禁止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服务单位分为三类
《规定》明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通过互联网登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和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根据这个《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新闻单位设立的登载超出本单位已刊登播发的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第二类是非新闻单位设立的转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第三类是新闻单位设立的登载本单位已刊登播发的新闻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其中,设立前两类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审批;设立第三类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备案。 圈定11“禁区” 在第十九条中,《规定》明确指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登载、发送的新闻信息或者提供的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十、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十一、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