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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不得介入互联网新闻服务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6日02:24 东方早报

  责任编辑 魏华兵

  综合新华社、京华时报消息 昨天,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非新闻单位设立转载新闻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时应经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审批,禁止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规定》明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通过互联网登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和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

  根据这个《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新闻单位设立的登载超出本单位已刊登播发的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第二类是非新闻单位设立的转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第三类是新闻单位设立的登载本单位已刊登播发的新闻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其中,设立前两类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审批;设立第三类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备案。

  《规定》还要求,经审批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转载新闻信息或者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应当转载、发送中央新闻单位或者盛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发布的新闻信息,并应当注明新闻信息来源,不得歪曲原新闻信息的内容。

  《规定》同时在第九条中称,任何组织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曾于2000年11月发布《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该《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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