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宿丢车酒店赔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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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6日03:52 山西晚报 | |||||||||
本报9月25日讯 (记者 郭卫艳)客人住宿丢了车,酒店却以“车在登记后曾开出去过”为由,拒绝对车辆的丢失承担责任。昨日,太原市杏花岭区法院判令被告新唐人大酒店赔偿张某4万余元。 2001年12月25日晚,张某驾车与胡某等人到省城新唐人大酒店住宿,将车停放在酒店一车位并进行登记。当晚8时左右,胡某将车开出酒店办事。一小时后又将车放回了酒店停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张某将车开出酒店后,车主与酒店之间的保管合同关系即终止,且该起刑事案件正在侦破中,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之后,车主张某不服,申诉至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杏花岭区检察院提请太原市检察院抗诉。抗诉期间,此案侦破,已证实该车确是在酒店的停车场被盗。因此,太原市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张某没有与酒店办理住宿、停车结算手续,双方之间合同关系没有终止,同时该车确是在酒店停车场被盗,原审认定事实错误,依法提出抗诉。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晚报网络编辑:张保春) | |||||||||